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66号中房元泰广场C座4层
联系电话:0311-86670711
邮箱:mlzhaopin@126.com

员工关怀--意外险篇


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现代社会中,意外伤害往往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一大隐患。为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公司每年都会为员工提供意外险的福利。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也为员工在遭遇意外时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为员工投保意外险,是公司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一旦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意外险能够及时提供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经济支持,减轻员工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公司每年都会在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保费价格、增值服务等方面为员工甄选性价比最高的意外险产品,以下是2024年公司为员工投保的意外险产品介绍:

2024年意外险的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包含意外身故20万元,意外伤残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13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12日二十四时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以及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责任项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可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在门诊治疗者,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十五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基本医疗范围外医疗费用以其对应保险金额为限(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已依据本款第2项另行约定)),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不幸出险,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95519报案即可。具体流程及相关事项可联系总公司人资管理岗冯梦迪咨询。

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继续关注员工的需求和福祉,不断完善和优化员工福利体系。通过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保障和支持,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共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撰稿人: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冯梦迪


上一篇:无

下一篇:员工关怀--意外险篇